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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行业“营改增”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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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当前最重要的一项税制改革,“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将有利于减少重复征税,降低企业成本和税收成本。对于金融租赁行业来讲,“营改增”体现了税负公平和鼓励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思路,规范了不同交易模式以及不同租赁标的物的税收适用,解决了部分长期困扰行业发展的问题,但有一些问题还值得进一步探讨。

新的“营改增”政策根据金融租赁行业业务类型不同,分别适用了6%、11%、17%的税率,同时给予了部分业务差额纳税和即征即退的政策,使得金融租赁行业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越来越贴近业务实质,符合增值税原理,但也带来了部分业务税负水平的上升。如不动产直租业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税负均较营业税时大幅上涨,通过增值税链条的传递,仍会增大承租人的融资成本。虽然这两类业务在租赁公司业务占比不是很高,但税负成本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创新业务的拓展。

新的“营改增”政策将有形动产售后回租业务归类于贷款服务,由于承租方不可抵扣进项税而丧失节税优势,进而影响此类业务发展。全面“营改增”之后,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虽然税负较2013年8月“营改增”时下降了约64%,但由于承租人不能抵扣进项税,使得承租人的融资成本提高了17%。即使金融租赁公司主动降低租赁利率向承租人让利,在保持租赁公司盈利水平不变的情况下,承租人的融资成本仍会有所增加。这样一来,金融租赁公司将丧失相对于商业银行的比较优势。应该看到,售后回租业务在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占比很高,行业平均值在90%左右,有40%的公司占比甚至在95%以上,这一税制改革将在相当程度上影响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与发展。

新的“营改增”政策给予了金融租赁行业有形动产直租和售后回租服务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这体现了国家鼓励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思路。然而,由于差额纳税的原因,使得金融租赁公司难以真正得到优惠。特别是有形动产直租适用17%的税率,业务整体税负较高,通过增值税链条的传递,仍会加大承租人融资成本,使得承租人更愿意选择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这就偏离了融资租赁融资融物相结合的优势与特点,长此以往,对于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来说,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新的“营改增”政策规定,有形动产直租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允许差额的项目包括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目前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渠道不断多样化,同业借款、同业拆借、保理、资产证券化等,在这些业务中对方收取的融资安排费、融资承诺费、手续费,保理业务的利息支出以及资产证券化等资产转让业务中的损失,是否可以比照借款利息,在当期销售额中进行扣除,在税务的文件中并未明确。在财税[2013]106号文发布后,各地在执行口径上就有所不同,如有的税务机关认为保理业务属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借款行为,支付的利息支出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但有的税务机关仅依据合同名称来判断,只要不是借款合同,产生的利息就不得扣除。这一政策执行口径的不一致,造成了金融租赁公司间税负的不一致。

财税相关文件给予了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的政策,但未将金融租赁公司纳入在内。金融租赁公司的售后回租业务、直租业务在发生逾期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与贷款类似,将转入已减值的融资租赁资产核算,其收入全部或部分转表外。如果从税务上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和金额缴纳增值税,那么金融租赁公司不得不垫付资金直到利息被收回,但一般此类业务通过正常途径收回本息的可能性较低,且有资金收回时会计核算上是先冲本金再确认利息收入。长此以往,会降低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防御能力和自我发展的经营能力。

金融租赁行业的业务适用多种增值税税率,对内部精细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一,在会计核算上,要分别核算存量业务、增量业务以及回租业务、有形动产直租业务、不动产直租业务、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第二,在发票开具和纳税申报上,要区分存量业务和增量业务对新、旧政策的使用,分别开具发票、差额纳税;第三,要分业务品种分别考虑税负情况,予以差别化的产品定价。

关于进项税抵扣问题,建议从公平竞争以及增值税链条完整的角度考虑,继续给予有形动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进项税抵扣的政策。这样在金融租赁公司通过降低租赁利率传递税负红利给承租人时,才可能大幅度降低承租人的融资成本,真正降低承租人税负水平。同时,金融租赁公司挖掘自身潜力,通过降低自身资金成本、业务创新等方式,弥补竞争中的劣势,保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关于差额纳税的项目问题,建议一是签署在借款合同中的融资安排费、融资承诺费、手续费等属于借款成本的一部分,比照借款利息,允许在销售额中扣除;二是无论是与金融机构的保理业务还是商业保理业务,均是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的模式之一,其支出的利息比照借款利息允许在销售额中扣除;三是资产转让业务将转让对价与应收租金的差额作为该融资方式所产生的融资成本,比照借款利息,允许在当期销售中扣除。

对于增值税实际税负的计算方法问题,建议修改实际税负的计算方法,修改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服务取得的租息收入的比例。

既然售后回租业务与贷款同属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建议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企业,可比照银行等金融机构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直租业务在会计核算上与售后回租业务是一致的,建议同样比照银行等金融机构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